问:佛教徒可以使用“性保健品”吗?
答:不可以。严格地讲,使用性保健品仍属“邪淫”的一种,只不过是“自淫”而非“淫他”,故属中、下品邪淫,果报略轻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五十九云:“(邪淫)属自属他皆不应行。……如是皆名欲邪行罪。”依太虚大师的对《优婆塞戒经》解释,只要是自己的身体敏感部为让别人抚摸,或是去抚摸别人,包括用器具在内,都算是违戒,失一分优婆塞(少一份资格),若违犯全部的戒律,称为臭优婆塞,死尸优婆塞,于佛法中不能得利,详见《优婆塞戒经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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